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海員證申請、簽發、使用和管理工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以下船員應申請辦理和使用海員證:
(一)國際航線船舶上工作的船員;
(二)特殊航線船舶上工作的船員,特殊航線是指中國內地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線,中國大陸至臺灣地區航線,以及通航的國際河流段;
(三)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船員。
第三條國際航線及特殊航線船員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員證簽發機關(附件1)申請辦理海員證,也可以委托機構代為申請辦理海員證。
受委托機構應是從事船員對外勞務合作或勞務派遣的企業、經營國際航線或者特殊航線船舶的航運公司。受委托機構僅能為自有船員或者簽訂服務合同及上船協議的船員辦理海員證。
第四條漁業船員應通過具有從事遠洋漁業項目資質的公司、具有遠洋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的公司或者具有對臺漁船船員勞務合作資質的公司申請辦理海員證。
具有從事遠洋漁業項目資質的公司只能為自有漁業船員申請辦理海員證,具有遠洋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的公司及具有對臺漁船船員勞務合作資質的公司只能為自有漁業船員或簽訂服務合同的漁業船員申請辦理海員證。
第五條受委托申請辦理海員證的機構及漁業船員海員證申請辦理機構應向相應海員證簽發機關辦理船員管理系統信息登記。辦理信息登記應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及資質證書。
第六條申請辦理海員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員證申請表(見附件2);
(二)船員適任證書(含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漁業船員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申請人電子證件照片、手寫簽名及指紋信息(個人信息采集標準見附件3)。
委托相關單位代為申請辦理海員證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單位還應當提供委托書,船員與其委托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上船協議中有明確代理船員辦理海員證條款的,受委托機構可免予提交委托書。
申辦漁業船員海員證還應提交漁業船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及其復印件,遠洋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公司及對臺漁船船員勞務合作資質的公司還應提交該公司與雇主訂立的勞務合作合同及其復印件。
申請辦理海員證前應完成船員個人信息采集;上述材料在船員管理系統中已有電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應紙質材料。
第七條海員證簽發機關應對特殊航線船員申請辦理的海員證進行使用范圍簽注。
第八條海員證因遺失、被盜、損毀申請補發的,應提交《海員證補發情況說明》(附件4),可向任一海員證簽發機關申請補發并允許非現場提交《海員證補發情況說明》。
海員證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海員證簽發機關不予換發或者補發,應重新簽發。
第九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要求的注銷海員證的情形,各海員證簽發機關均應在船員管理信息系統中同步生成對應信息,錄入注銷原因。
除遺失、被盜情況外,注銷海員證應當實證注銷,未見原海員證不得進行注銷操作。有效期到期海員證自動注銷。
第十條海事管理機構符合《海員證簽發機關標準》(附件5),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海員證簽發授權:
(一)單獨設置船員管理部門的直屬海事局分支海事管理機構;
(二)通航國際河流段的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三)所在地區國際航線(特殊航線)船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具有一類內河船員考試和發證權限的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擬開展海員證簽發管理工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部海事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文件以及符合授權條件的證明材料。我局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授權文件。
第十一條漁業船員海員證由其辦理單位管理,對于合同期滿或解除的船員,應當收回海員證并在1個月內送交簽發機關注銷。對所申辦的海員證失去控制或所管理的海員在境外滯留不歸、發生重大事件等情況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海員證簽發機關一覽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申請表
3.個人信息采集標準
4.海員證補發情況說明
5.海員證簽發機關標準
——摘自《中國海事》 |